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719王忠华与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华,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华,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沙团结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忠华与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834.2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工程款60834.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7月26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27日、10月25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沙团结南路16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南沙社区工作人员陈述: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泰兴市黄桥镇南沙团结南路16号,据说亏空近千万,2010年公司就倒闭了。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来的办公用房是租的溪桥派出所的,债务比较多,法院经常来执行,已经将近四年没有看见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权了,不清楚他在哪儿。2017年9月26日,本院至村村委会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权下落。村村书记陈述:王国权是南垈村四组的村民,已经有两三年没有看见他了,不清楚他在哪儿,他个人的债务也非常多。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也是租的,没有财产。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