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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超申请执行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霍毅平,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炳祥,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姚安县栋川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超申请执行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0000元。此款项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