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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刘保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刘保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华,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朱吴镇北洛村362号。被执行人刘保延,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方圆街道东哲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保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保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保延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25604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