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怀录与被执行人何谦、卢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怀录,何谦,卢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怀录,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何谦,男,汉族,居民。被执���人卢娟娟,女,汉族,居民。系何谦之妻。申请执行人林怀录与被执行人何谦、卢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陕1023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何谦、卢娟娟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向原告林怀录偿还借款11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林怀录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18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谦、卢娟娟仅履行了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应向原告林怀录偿还的借款110000元,对应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林怀录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180000元仍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林怀录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谦、卢娟娟向申请执行人林怀录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180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林怀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从商南县海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中,���法予以扣划其承租被执行人何谦的液体菌种设备质保金20000元(其中执行款17400元、案件执行费2600元),到位执行款17400元申请执行人林怀录已领取;另经执行查控证实,被执行人何谦、卢娟娟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怀录对本院查控事实书面认可并自愿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何谦、卢娟娟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何谦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林怀录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