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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被申请人:酉某某,男,200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潭福村10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酉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赟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何 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林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