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朋永、李录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朋永,李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朋永,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录峰,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刘朋永因与被上诉人李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1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朋永上诉称,李录峰没有将现金交付给刘朋永,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借据的形成不在李录峰户籍所在地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在刘朋永户籍所在地,又因刘朋永是本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刘朋永住所地法院即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录峰向刘朋永主张偿还借款,双方系借款合同纠纷。李录峰和刘朋永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李录峰作为债权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李录峰向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李录峰是否将现金交付给刘朋永,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实体审查的范畴,在本案中不予审查。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刘朋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刘朋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远锋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