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刘桐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刘桐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551号原告:李玉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桐菲,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李玉华与刘桐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李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