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秦鹏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3616号原告秦鹏,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308号。法定代表人:侴宇明,职务,行长。本院受理原告秦鹏诉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已经变更为小店区长治路308号,非迎泽区法院管辖,并提交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登记的住所地均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故本案应当由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