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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家富与佘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富,佘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433号原告:严家富,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佘伟兵,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富与被告佘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家富于2017年10月24日以已与被告佘伟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佘伟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富撤回对被告佘伟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严家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