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家富与佘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富,佘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433号原告:严家富,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佘伟兵,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富与被告佘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家富于2017年10月24日以已与被告佘伟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佘伟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富撤回对被告佘伟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严家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