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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丹丹、王尔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丹丹,王尔华,孙国昌,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丹丹,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尔华,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国昌,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芦林,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丹丹、王尔华、孙国昌、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