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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刘翠转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门路***号。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水步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清偿款项30609.31元及利息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