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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7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惠丽与罗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丽,罗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7393号原告:朱惠丽。被告:罗开福。原告朱惠丽与被告罗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惠丽负担。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