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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赵振威与杭州安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威,杭州安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393号之一原告:赵振威,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杭州安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秀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威诉被告杭州安尼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振威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 帷人民陪审员  陈 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圆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