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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榕江县栽麻乡栽麻一村9组、杨忠平等与荣显生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榕江县栽麻乡栽麻一村9组,杨忠平,杨桥兴,石有先,杨幸福,荣显生,吴叶廷,吴叶勇,孔启标,孔祥文,孔金友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849号原告:榕江县栽麻乡栽麻一村9组。委托诉讼代表人:孔祥兵,男,1968年9月9日生,该组组长。原告:杨忠平,男,1977年12月10日生,住榕江县。原告:杨桥兴,男,1958年10月10日生,住榕江县。原告:石有先,男,1964年3月4日生,住榕江县。原告:杨幸福,男,1971年2月10日生,住榕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豪,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值,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显生,男,1940年10月23日生,住榕江县。被告:吴叶廷,男,侗族,农民,45岁,住榕江县。被告:吴叶勇,男,侗族,农民,43岁,住榕江县。被告:孔启标,男,侗族,农民,住榕江县。被告:孔祥文,男,侗族,农民,住榕江县。第三人:孔金友,男,侗族,农民,住榕江县。原告榕江县栽麻乡栽麻一村9组、杨忠平、杨桥兴、石有先、杨幸福诉被告荣显生、吴叶廷、吴叶勇、孔启标、孔祥文、第三人孔金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榕江县栽麻乡栽麻一村9组、杨忠平、杨桥兴、石有先、杨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榕江县栽麻乡栽麻一村9组、杨忠平、杨桥兴、石有先、杨幸福共同负担。审判员  龙上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