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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598号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6-16室。法定代表人:王民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衡,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莉,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