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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明伟与崔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伟,崔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591号原告:傅明伟,男,汉族,1980年5月4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峰,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海,男,汉族,1989年1月4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瑞翔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胶州市泸州路213号(福华园27/28号网点)。负责人:傅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明伟与被告崔海、胶州市瑞翔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傅明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明伟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