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明伟与崔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伟,崔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591号原告:傅明伟,男,汉族,1980年5月4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峰,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海,男,汉族,1989年1月4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瑞翔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胶州市泸州路213号(福华园27/28号网点)。负责人:傅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明伟与被告崔海、胶州市瑞翔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傅明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明伟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