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利亮与被执行人李根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亮,李根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03-2号申请执行人刘利亮,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根全,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李根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景兰,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李国星,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本院在执行刘利亮与被执行人李根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星在运城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收益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国星在运城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收益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