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长栋与黄福银、黄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栋,黄福银,黄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但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张旭,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邹华,吴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163号原告:杨长栋,男,1986年12月16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黄福银,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黄祥,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75061。负责人:崔桂荣,该公司经理。被告:但龙,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观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8817043。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旭,男,1987年8月17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许坤,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前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0424。负责人:尤娜,该公司经理。被告:邹华,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吴东,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工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22180525W。负责人:陈波,该公司经理。原告杨长栋诉被告黄福银、黄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但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张旭、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邹华、吴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杨长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栋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杨长栋负担。审判员 宋 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