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国兴与郭树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郭树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4668号原告:张国兴,男,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郭树青,男,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国兴诉被告郭树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国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国兴负担。审判员李国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