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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赖承欢、林翠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赖承欢,林翠叶,启东市杭泰室内装饰材料批发部,张来场,邱丽琴,启东市王鲍来发建材批发部,胡春春,林薛剑,启东市王鲍镇永富建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80号。负责人:吴海盛,行长。被执行人:赖承欢,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顺泰县。被执行人:林翠叶,女,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顺泰县。被执行人:启东市杭泰室内装饰材料批发部,经营地启东市王鲍镇新港工业集中区98号208幢7-8号。经营者:赖承欢,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顺泰县。被执行人:张来场,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顺泰县。被执行人:邱丽琴,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顺泰县。被执行人:启东市王鲍来发建材批发部,经营地启东市王鲍镇恒亚建材装饰批发市场。经营者:张来场,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顺泰县。被执行人:胡春春,女,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林薛剑,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启东市王鲍镇永富建材商行,经营地启东市王鲍镇新港工业集中区**号***幢***号。经营者:胡春春,女,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赖承欢、林翠叶、启东市杭泰室内装饰材料批发部、张来场、邱丽琴、启东市王鲍来发建材批发部、胡春春、林薛剑、启东市王鲍镇永富建材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