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亚、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XX,孙中伟,时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异46号异议人(案外人):王亚,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济南市。联系。申请人:XX,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申请人:孙中伟,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申请人:时焱,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孙中伟、时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中伟、时焱位于峄城区榴园镇北棠阴村东榴园镇政府对过XXXXXX六间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查封了该房屋。异议人王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亚称,法院所查封的房屋,被申请人孙中伟、时焱已于2016年5月4日、2017年4月23日分两次卖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占有、使用至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9月4日,榴园镇北棠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位于峄城区榴园镇北棠阴村东榴园镇政府对过XXXXXX六间房屋属于孙中伟所有。申请人XX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中伟、时焱的上述房产。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以(2017)鲁0404执保2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异议人王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银行转款凭证、租房协议、装修房屋协议等证据。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根据榴园镇北棠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产权属于被申请人孙中伟、时焱所有,故依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查封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王亚与被申请人孙中伟、时焱之间买卖协议效力及是否通过该买卖协议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等实体问题,不属本院审查范围,异议人王亚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异议人王亚的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亚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魏先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