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082颜桂宏与房斌、陆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桂宏,房斌,陆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颜桂宏,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房斌,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陆小红,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颜桂宏与房斌、陆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