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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082颜桂宏与房斌、陆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桂宏,房斌,陆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颜桂宏,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房斌,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陆小红,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颜桂宏与房斌、陆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4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