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培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培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411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6674446389。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培召,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培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协商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