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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金延明与杨再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延明,杨再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688号原告:金延明,男,汉族,1987年9月6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杨再伦,男,1964年9月21日,汉族,福泉市人,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延明与被告杨再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延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延明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金延明承担。审判员  杨光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昌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