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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福寿路荣城花园A幢211房,组织机构代码68307982-9。负责人廖汉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斌,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桃源小区2号楼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752458-X。负责人董小兵,该公司总经理。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与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50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城分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1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