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陆红艺、闻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红艺,闻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红艺,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闻香,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陆红艺与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闻香的存款69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