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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XX、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保272号申请人:XX,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水平、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9717407XG),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经济发展开发区谭家村(沪蓉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覃德铭,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阙宗彬,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文万清,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王茂庆,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申请人:覃德铭,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阙宗彬、文万清、王茂庆、覃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25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于2017年9月2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阙宗彬在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出资300万)、被申请人王茂庆在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出资200万)、被申请人文万清在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出资250万),以及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巴国用[2013]第172号、173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执行中,一、查封被申请人阙宗彬、王茂庆、文万清分别持有的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30%、20%、25%的股权,查封期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巴国用[2013]第172号、173号),查封期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6执保27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杜国上书记员 :李君龙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