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丽梅与洪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梅,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梅,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010205028,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对青村。被执行人洪峰,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80801503X,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和平街3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梅与被执行人洪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洪峰名下车牌号为黑AG76**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