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永香与周建设、赵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香,周建设,赵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947号申请执行人周永香,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周建设,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根芳,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周永香诉周建设、赵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建设、赵根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前按照(2017)豫0184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设、赵根芳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