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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红、江西富华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江西富华工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富华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楚萍东路。法定代表人:邓宗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红申请江西富华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黄 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紫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