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青县凯明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裴有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凯明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裴有明,潍坊奥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凯明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盘古镇小盘古村。机构代码:76810379-5。法定代表人:张增峰。被执行人:裴有明,男,1986年生,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被执行人:潍坊奥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702592630849-H。法定代表人:裴有明,董事长。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怡园路北首后羊角埠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县凯明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有明、潍坊奥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冀09**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