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文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文胜,孙铭银,郭其龙,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尚商街201、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根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文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孙铭银,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郭其龙,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硫矿硫酸厂北侧。法定代表人:黄文胜,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文胜、孙铭银、郭其龙、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21民初2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