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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某申请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段某与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段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段某商铺款X万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段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九洲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段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