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明安、梁长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明安,梁长明,梁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明安,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长明,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韦伟,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梁长明之子。原审被告:梁毛,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梁明安因与被申请人梁长明、原审被告梁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7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明安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与被申请人梁长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被申请人变更土地用途,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土地流转的是使用权,而非承包权,申请人仍然享有承包权,政府发放补偿款系补偿给土地的承包人,申请人领取补偿款合理合法,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明安与被申请人梁长明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该协议约定:“如土地被征用,所有补偿款归梁长明所有”,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梁明安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归还梁长明。一、二审判决梁明安返还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当。本案系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梁明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明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