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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慎红彬、吴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慎红彬,吴炎辉,武俊展,包永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537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24410631。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海雪,女,出生于1978年9月29日,汉族,住新密市。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慎红彬,男,出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吴炎辉,女,出生于1980年2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武俊展,男,出生于1967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包永朝,男,出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慎红彬、吴炎辉、武俊展、包永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魏明丽书 记 员 李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