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金林与张道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林,张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金林,男,196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道胜,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林与被执行人张道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剩余欠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工资。执行费35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