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智忠与胡治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忠,胡治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智忠,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胡治中,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智忠与被执行人胡治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