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18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麦大勇与李赛贤、王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大勇,李赛贤,王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805号之三原告:麦大勇,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宋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赛贤,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王国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麦大勇与被告李赛贤、王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麦大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大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麦大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柏洲人民陪审员  郑艺林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