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8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麦大勇与李赛贤、王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大勇,李赛贤,王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805号之三原告:麦大勇,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宋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赛贤,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王国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麦大勇与被告李赛贤、王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麦大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大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麦大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柏洲人民陪审员 郑艺林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