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财与被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127号原告:刘财,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法定代表人辛国清,职务董事长。原告刘财与被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在答辩期间,原告刘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原告刘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