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涛与段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段晓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430号原告:江涛。被告:段晓伍。原告江涛诉被告段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