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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涛与段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段晓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430号原告:江涛。被告:段晓伍。原告江涛诉被告段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