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周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洪林。本院在执行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周洪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