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永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永文,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西坑村备战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337532459Y。法定代表人:林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永文,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永文、王秀丽归还80900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