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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5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战、刘培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战,刘培选,伊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5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洪战,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培选,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伊秋梅,女,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战、刘培选、伊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洪战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洪战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01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征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