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远远与任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远,任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4524号原告:徐远远,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任腾飞,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徐远远与被告任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远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腾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远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1日被告因经营生意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天将30000元钱分四次存入被告账户中,因双方关系较好,原告没有立即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7年3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远远现金贰万玖仟元整(29000)并署名及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讼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腾飞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被告款3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7年3月17日被告任腾飞还原告借款1000元,并就余下29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徐远远现金贰万玖仟元整(29000),借款人,任腾飞,2017年3月17日。后徐远远多次向任腾飞催要欠款无果,为此,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条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任腾飞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任腾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远远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任腾飞负担262元,本院减收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远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帐号:17×××0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马惠,电话0558-671****;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2363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