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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黄叶茂与马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茂,马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66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叶茂,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委托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骁,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榕杰,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黄叶茂与被告(反诉原告)马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骁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及证据,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通知马骁受理反诉并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黄叶茂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骁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反诉诉讼义务,黄叶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叶茂撤回起诉;二、反诉案件按被告马骁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黄叶茂负担。黄叶茂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章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三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