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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奇与被执行人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奇,王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XX奇,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律师,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树海,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台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树海应支付申请人XX奇欠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0.12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XX奇与被执行人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树海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已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台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