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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令全与被执行人金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全,金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全。被执行人金戈。申请执行人孔令全与被执行人金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分12个月偿还,每月28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在偿还原告孔令全最后一笔借款本金50万元的同事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8万元;若被告出现任何一笔逾期,原告有权对剩余未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1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