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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宜宾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与宜宾禾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宜宾禾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宾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巍,经理。被执行人:宜宾禾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顾川蓉,经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宾禾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翠屏区白沙湾吴桥二社工业用地及其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宜宾禾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评估拍卖物提出异议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