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8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8962号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051439-0。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裁定,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异议受理费100元。因被告拒不向本院交纳异议受理费,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将本案主动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多套房产,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5日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录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8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笑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