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与常晓莉、王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常晓莉,王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706号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献周,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常晓莉,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反诉原告):王建民,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安、锁献玺,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晓莉、王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常晓莉、王建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晓莉、王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晓莉、王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6460元,减半收取8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晓莉、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郑彦晓审 判 员  蒋焕晓人民陪审员  齐倓倓��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耿子惠 来源:百度“”